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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
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依照規定,個人或公司欠稅到一定標準就會被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其限制出境。即(一)已確定之應納稅款與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積欠達新台幣一百萬以上、營利事業積欠達新台幣二百萬以上;(二)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即尚未確定數額),個人積欠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以上、營利事業積欠達新台幣三百萬以上者有上述其中一種情形時,財政部即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出境。
那是不是金額未達上開法規金額標準,王董就不會被限制出境,而有所取巧之處?亦或是被限制出境後,此限制時間有多長?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因此,行政執行處若認定欠稅人有相當財力繳交稅款卻惡意不繳或是藉口屢屢通知不到而惡意逃稅者,得以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俟積欠之數額達上述標準時,並得報請相關單位限制欠稅人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王董若不已繳清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時,的確有長達5年之久不能出國,如此想來所失利益不可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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