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 星期二

拉炮+彩帶罐=婚禮炸彈!?----談商品危險,業者的法律責任

         近年亞洲地區屢傳「婚禮火災」,其原因皆在於婚禮用拉炮產生之火花與彩帶罐內之可燃氣體一經接觸,引起烈焰,灼傷人體、延燒房舍。試問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危險商品設有哪些規範,以保障消費安全?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消費者保護法為確保消費者之安全與健康,於第4條及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對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負安全責任。只要「當時的科技及專業水準」對於該商品的製造與安全設計有純熟的技術,而使消費者能「合理期待」商品之安全性時,企業經營者即須對該商品所造成之危險負責。

二、  以本則新聞為例,由於目前的科技水準已可使消費者對玩具火藥等商品的製造與安全設計有合理的期待,因此業者應對該商品之安全性作擔保。具體而言,業者除應向消費者說明拉炮與彩帶罐之正確使用方法外,如使用上可能發生危險者,更應在產品上標明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之方法。若業者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不論有無過失,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  不僅如此,依消保法10條規定,若業者發現其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情形時應立即回收,以防止危害發生;如發現其商品有危害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亦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 

四、  如果消費者與業者間對於商品之安全性發生爭議,消費者依據得消保法第43條,先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業者對於民眾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業者沒有妥善處理申訴者,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第二次申訴依然未獲妥適處理時,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尚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  在行政管制上,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賦予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商品危險事實之調查權、通知改正義務以及採取必要防制措施之處分權。如業者不遵從主管機關之處分,尚得依同法第58條規定,對業者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業者違規情節重大,依第60條規定,更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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