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上開案件中,副教授為有配偶之人,其與研究生(相姦者)發生姦情,即構成上開罪名,須注意的是,上開罪名係屬告訴乃論罪,妻子須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將無法追訴。另外,妻子提起告訴時其效力及於副教授及研究生,不能只對其中一人提告,但是妻子可以就丈夫部份單獨撤回告訴,而留下研究生獨自面對刑事責任。
另副教授與研究生相姦行為係屬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之共同侵權行為,而須對妻子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是精神上損害賠償。另妻子如不欲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亦可依民法第1053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依同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向丈夫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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