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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拾獲手機據為己有,已涉犯侵占遺失物之刑責!】
據新聞報導,北市一名女大生去年至便利商店提款時,發現提款機上留有前位使用者忘記帶走的新型手機一支,女大生逕自將手機取走並據為己有,事後失主向警局報案,女大生的行為已涉犯侵占遺失物之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即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而條文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因此,倘若新聞中女大生撿到手機後,未依民法規定通知遺失人或報請相關單位進行招領,而主觀上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將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其行為即成立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綜上,提醒大家拾得遺失物時莫擅自據為己有,務必遵從民法規定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等進行招領,以免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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