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屏東發生一件交通事故,駕駛開車搭載媳婦及兩歲與剛出生嬰兒時,疑因天暗視線不佳,汽車突然失控撞上電線桿,事發當時車上兩名幼童皆未乘坐安全椅,而婦人懷中嬰兒不幸因事故死亡。
依照現行交通法規及其相關辦法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小型車附載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幼童時,應將幼童安置於安全椅。如附載年齡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幼童,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如為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且每一安全座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另外,若小型車附載為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規定使用安全帶。而倘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前開相關規定將幼童安置於安全椅(包含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本件駕駛人及婦人未依規定將嬰兒安置於車輛後座的嬰兒用臥床,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嬰兒不幸死亡,此種情況下,駕駛人與婦人亦可能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之責任,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為保障幼童以及維護行車安全,駕車附載幼童時,應依前述規定使用安全椅,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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