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年(103年)五月底三讀通過修正並增訂中華民國刑法(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法主要針對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條文進行修正,為符時宜,以求衡平,適度提高相關條文原法定罰金刑額度。
另,有鑑於近年詐欺案件及重利罪暴力討債事件的頻傳,此次修法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及第344條之1,分別用以規範詐欺罪之加重處罰及重利罪暴力討債之罪行,其增訂條文分別如下:
(1)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44條之1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此次刑法部分修正及增訂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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