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消息,有「新宅男女神」之稱的楊又穎,前天驚傳在台中的住家想不開,家人發現時已回天乏術。家人在她房間發現一封遺書,抱怨網友們罵她「很愛假掰,偽善又天真」、「搶人男友,心機重」等,受不了輿論壓力,才會走上絕路。
警方調查,楊又穎(藝名,英文名Cindy)本名彭馨逸(二十四歲),是網拍界知名的「巴掌臉」麻豆,也是《大學生了沒》固定班底,曾擔任綜藝節目主持人,臉書粉絲團有二十六萬人氣,近來她專心經營網拍,父親則是農委會前主委彭作奎,家屬正在整理資料,不排除發動串聯反網路霸凌。(出處:華視新聞報導–2015年4月23日 上午8:10)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網路留言謾罵或撰寫不實言論中傷他人之行為,可能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或加重誹謗罪之刑事責任。
首先,網路留言謾罵或辱罵他人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公然侮辱」,是指行為人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輕蔑或不尊重之文字、語言或舉動,足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名譽或人格受到侵害或貶損。
其次,於網路上以文字散布有關他人之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刑法加重誹謗罪。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前得知,刑法「加重誹謗罪」,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誹謗及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而以文字或圖畫之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言。條文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具體事實,如僅為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
惟,應注意的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刑法第311條明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準此,本案倘網友係未具體指明事實,而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留言公然辱罵被害人,其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得處拘役或三百元(即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但若網友係基於誹謗與散布於眾之故意,而於網路上以文字揭露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內容,其則可能成立刑法加重誹謗罪,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惟,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不罰;但誹謗之事所涉係私德且與公益無關者,縱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亦無法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綜前所述,現今民主社會之下,人人雖皆享有言論自由之權利,惟其行使必須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且符合法律規範為前提,倘若恣意將之無限上綱,仍有觸法之可能性。是以,網際網路雖係虛擬空間,但不表示網路上的言論,不受現實法律之規範,而綜覽現今社會新聞,亦不難發現愈來愈多的紛爭源自網路的不當言論或行為,職此,提醒民眾網路留言應謹慎三思,避免發生類似憾事而觸法涉訟。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