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變造機車牌照會涉犯相關刑責】

據新聞報導,嘉義一名男子為規避稅金與交通違規之罰單,將機車報廢後,改掛號碼經其變造之車牌,經警察攔檢後,男子被依偽造文書等罪送辦。

男子變造機車牌照,可能涉犯刑法變造特種文書罪。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汽(機)車牌照雖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其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故應屬前揭規定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是以,本件新聞中男子擅自變造機車牌照,會成立上開犯罪。

另,男子除變造機車牌照外,復加以行使所變造之車牌,此部分會涉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規定,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然,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行為人變造特種文書後進而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就變造特種文書之部分不另論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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