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辱罵執勤警員 男子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據新聞報導,日前在台北轉運站內一名男子因形跡可疑,遭到警員盤查,詎料,過程中該名男子不僅拒絕配合,甚至出口辱罵警員,嗣後男子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男子辱罵執勤警員的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公務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除妨害公務罪外,男子辱罵警員亦可能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應注意的是,公然侮辱罪屬刑法上告訴乃論之罪,依法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否則法院為不告不理。

是以,本案男子辱罵警員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