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通訊軟體帳號,可能涉犯刑法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罪。按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準此,歹徒未經同意,擅自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登入其通訊軟體,會成立前開犯罪。
又歹徒盜用他人LINE帳號詐騙其友人,可能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是以,本件歹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於詐欺故意,冒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通訊軟體帳號,要求局長之友人代繳帳單費用,致使其友人信以為真,從而依歹徒指示匯款,其行為已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附帶一提,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規定,倘行為人從事上開犯罪行為,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不特定多數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提醒讀者若遇友人以通訊軟體請求借錢週轉,應於第一時間與對方取得直接聯繫,以確認其真偽。另建議讀者取消通訊軟體內建之允許從其他裝置(如電腦或平板)登入之功能,並且應經常更換登錄之帳號密碼,避免帳號遭歹徒盜用;如不慎發生帳號被盜用之情形,應儘速通知親友,以免親友誤入歹徒詐騙圈套,而受到財產上的損害。
※參考法條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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