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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人行道上違規停車之罰則】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民眾檢舉,某議員前往汐止餐廳參加喜宴時,將車輛違規停置於人行道上,經現場保全勸阻後,仍未將車輛移到指定的地下停車場內,其可能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職此,行為人於人行道上違規停車,得依前揭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務必遵守交通規則,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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