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桃園一名鍾姓男子涉嫌於自己經營的餐廳內販賣狗肉,去年十月間,動保處人員喬裝客人點餐,俟男子端出狗肉料理後,當場人贓俱獲。案件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男子有期徒刑肆月。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且「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如有違反者,按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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