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死亡宣告,按民法第8條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但失蹤人若為八十歲以上之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其如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受死亡宣告者,即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
而本件彭姓男子因酒駕事件,始發現自己已受法院死亡宣告,其得循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而本件彭姓男子因酒駕事件,始發現自己已受法院死亡宣告,其得循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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