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租屋糾紛 房東阻擋房客施工復水 恐觸強制罪】

據新聞報導,台中一名劉姓女子向謝姓男子承租一樓店面經營餐廳,詎料,雙方因租金調整問題產生糾紛,房東竟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停止供水,並將水龍頭上鎖。待房客申請恢復供水時,又坐在電梯前阻擋房客及自來水公司人員前往頂樓施工恢復供水,導致房客無水可用,餐廳無法營業。劉姓房客乃對其提出強制罪告訴,案件經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罪處謝姓房東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是個人意思自由及其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動自由。該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強制故意,而客觀上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事實為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是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的一切行為而言。

準此,地方法院認定謝姓房東坐在電梯前阻擋房客攜帶自來水公司人員前往頂樓施工復水,又將水龍頭上鎖,導致劉姓房客經營的餐廳因無水力供應而陷入癱瘓狀態,其乃以對物強制的行為,而妨害他人合法用水之權利,因而認定其成立強制罪,依法處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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