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房屋租賃新制即將上路,內政部業於今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1月1日起,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契約。
據悉,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得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另,特別針對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押租金收取金額之限制(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房屋租賃契約內容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按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的規定,若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內政部新公告版本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因此,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時,始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倘租屋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本次新公告版本規定。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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