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家金紙店老闆日前於門口焚燒金紙時,遇環保局稽查人員向其表示該行為可能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疑慮,對其口頭加以勸阻,引起金紙店老闆不滿。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所謂「總量管制區」是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職此,民眾焚香燃燒紙錢,如有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財物之情形,可能違反前揭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不得不慎,避免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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