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對姊弟年幼時因父親酗酒、嗜賭積欠大筆債務,使其與母親為躲避債務只能寄人籬下,且數十年前父親無故離家後與母親離婚,迄今即不曾聯繫,姊弟二人自幼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現向法院請求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獲准。
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準此,本件法院審酌父親於姐弟二人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又因賭博積欠大筆債務,導致其等生活困頓,因而認定該名父親對姐弟二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屬情節重大,從而依上開規定准予免除其等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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