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日前於轄區公園內查獲有民眾公然聚賭之情事,經警察蒐證後,全案依違反賭博罪移送法辦。
民眾在公園內公然聚賭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的賭博罪。按刑法第266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準此,本件民眾違法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內賭博財物,如經查屬實,依法得處一千元(即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行為人如係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則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賭博係違法行為,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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