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彰化一名男子撘乘車輛行駛於國道時,因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而遭警員攔查,詎料警員攔檢時,該名男子不僅願意配合,還當場出言侮辱警員,案件經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決男子拘役伍拾日,得易科罰金。
按刑法第140條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準此,本件男子因未依規定於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應使用安全帶而遭警員攔查,過程中不僅不配合警員調查,還當場出言侮辱警員,侮辱警員之人格,妨害公務之執行,男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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