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一名男子進入台鐵台南站,持鐵鍊綑綁鐵軌,所幸台鐵人員及時發現,並未釀成交通事故,目前案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男子拿鐵鍊綑綁鐵軌,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相關刑責。按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所稱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只須有該危險性即足,自不以確實發生危險為必要。準此,本件男子持鐵鍊綑綁鐵軌,如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其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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