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焚燒國旗 小心觸法】

據新聞報導,國慶日當日有男子於濟南路上引火焚燒國旗,經現場警察錄影蒐證後,依涉嫌違反侮辱國旗罪之規定送辦。

按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以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為其客觀構成要件。又,實務見解認為,國旗為國家的正式標識,代表國家並象徵一國主權與尊嚴,亦為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舉凡世界各國皆然,所以行為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焚燒代表中華民國、象徵中華民國主權與尊嚴之中華民國國旗,該行為本身客觀上即足以損傷一般國民對中華民國之情感及國家認同之意識,無待另有何貶抑之言詞,已足見行為人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

準此,新聞中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焚燒中華民國之國旗,其行為可能成立上開犯罪。

綜前所述,謹勸大眾理性表達訴求,莫以身試法,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