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條)。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要符合以下各情形之一:(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同意、
(6)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
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8)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於上開情況下,非公務機關對他人的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始屬適法。倘行為人未具以上情形,無故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隨意公開個人Line帳號、好友等資料,避免個資外洩,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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