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中和公寓大火 縱火犯罪嫌疑人遭逮】

據新聞報導,近日新北市中和區某公寓發生火警,造成九人死亡二人受傷,警方追查火災發生原因,發現一名男子曾與四樓住戶發生口角,疑似挾怨報復,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後至該公寓樓梯間縱火。目前警察已循線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現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男子縱火行為倘經查屬實,會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燒燬」,是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本罪是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條文所稱之人,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斷。

附帶一提,行為人明知放火可能造成人員死亡,仍在公寓樓梯間縱火,導致九人死亡二人重傷,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具有殺人罪之不確定故意,會涉犯刑法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之刑責。

綜前所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會涉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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