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行為人加價販賣台鐵火車票之行為,恐已違反鐵路法之相關規定。按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準此,不肖黃牛加價販賣台鐵火車票,得按前開規定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如行為人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附帶一提,行為人倘販售高鐵黃牛票亦要依上開鐵路法之規定,予以處罰。而其如係加價販售其他遊樂票券等,則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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