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林務局上個月獲報,台北市某知名餐廳疑使用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等為食材宴客,經相關單位人員依法前往搜查後,當場在餐廳冰庫中查獲山羌及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屠體,目前本案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臺灣野山羊、山羌分屬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又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有違反者,依法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如發現有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牟利之情事,應向主管機關舉報,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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