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假律師招攬訴訟之刑責】

近日新聞報導傳有假律師替人打官司之情形,而假冒律師招攬訴訟,會涉犯律師法之刑責。

按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又如果行為人係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假如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使用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法務部設有律師查詢系統之網站,民眾委任律師辦理訴訟案件之前,可利用該系統查詢其是否具有律師資格以及所登錄的法院、律師公會等資料,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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