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108年7月1日酒駕新罰則】

108年71起,多項酒駕罰則新制開始實施:


一、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之情形,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二、  拒絕酒測罰則提高:汽機車駕駛人有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  汽機車駕駛人酒測值超標,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要罰: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四、  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罰則提高:慢車駕駛人(即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其他慢車等),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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