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結婚之形式要件】

依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結婚當事人須踐行上開法定方式,始為合法成立之婚姻,否則即欠缺結婚之形式要件,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之規定,婚姻自屬無效。

又上開條文規定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是為確保當事人結婚之真意,證人須簽名於結婚書面上,自為特定之人,其簽名不須與書面作成同時為之,於結婚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前為之即可,但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並願負證明責任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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