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在桃園地方檢查署指揮下前往某蛋品公司進行稽查,查獲該業者為節省成本,疑似涉嫌長期以發霉、變質的雞蛋製成液蛋產品,並將之賣予下游廠商,業者的行為可能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逾有效日期」等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附帶一提,業者如將逾期、變質的液蛋產品販售予不知情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可能涉及詐欺罪之刑責,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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