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意圖犯前述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準此,行為人如為使酒醉駕車之肇事者得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查,而以自己之姓名出面頂替其醉態駕駛的犯罪事實,使偵查機關未能立即對真正犯罪之人施以偵查之作為,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行為人會成立前揭犯罪。
附帶一提,醉態駕駛的部分,依照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情形者,會涉犯公共危險罪,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行為人酒後駕車,縱其酒精濃度檢定尚未達上開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之情形者,依法亦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綜前所述,為他人頂罪會涉犯前開刑事責任,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