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時有所聞,汽車駕駛人如有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行為,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另附帶一提,行為人若有在路上飆車、競速等致生往來危險之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按刑法第185條之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提醒讀者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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