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辱罵同事臭俗辣等語 處拘役拾日】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男子先前於工作場所公開以「臭俗辣」等語辱罵同事,案件經法院審理後,罵人男子被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是指行為人主觀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而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輕蔑或不尊重的文字、語言或行為,足使他人之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受到侵害或貶損而言。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含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行為人以粗鄙之文字向特定之人辱罵,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文字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工作場所,公開以「臭俗辣」等語辱罵同事,依社會通念已足使其感到難堪、痛苦,並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故行為人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應謹言慎行,避免因不當發言涉訟,最終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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