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108年10月交通新制】

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的數量逐年快速增長,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卻將其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有鑑於此,立法者特別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超速、駕駛人未戴安全帽等情形增定規範,以確保駕駛人及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而自108年10月1日起,多項相關交通新制上路:

一、 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要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
         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二、 電動自行車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的處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
         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
         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四、 新增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之規定: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
         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