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棄養動物會觸犯動保法】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任意棄養動物者,將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另,飼主倘有違反上開規定隨意棄養動物之情事者,不得飼養寵物,亦不得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養收容之動物。

綜前所述,謹勸民眾愛護動物,勿隨意棄養,避免觸法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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