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 星期五

【居家檢疫期間外出 依法要罰】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方便理解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提醒符合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情況者,應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之規定,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檢疫或措施之情形,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且應注意的是,武漢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如果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而不遵行各級主關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按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須特別注意的是,自109年2月25日起,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附帶一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是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綜前所述,如為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之對象,務必要配合防疫政策的相關規定,勿以身試法避免受罰。而民眾如出現感冒、發燒等疑似症狀而有就醫需求時,也應主動向醫師告知旅遊史及接觸史,切勿隱瞞,避免耽誤自身權益並保障他人之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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