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有關上訴期間之規定,由原規定之十日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利;同時,再議期間之規定亦由原規定之七日修正為十日,以使告訴人有較充分之時間準備相關理由書狀,保障其權益。上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今年(109年)1月15日公布,並於1月17日施行。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者,如果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三審)者,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另,有關再議的部分,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綜前所述,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或再議均有時間限制,務必要在期限內主張,以免耽誤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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