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騙集團領錢,可能會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罪的成立,是行為人主觀上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對他人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將本人或他人之物交付,造成本人或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失。
然而,依照刑法規定,倘行為人犯詐欺罪而有:(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形之一者,會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求職時,除了不要隨意交付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等物品外,也要注意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常理,以免求職不成,反遭犯罪集團利用成為詐欺罪的共犯,導致觸法得不償失。
然而,依照刑法規定,倘行為人犯詐欺罪而有:(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形之一者,會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求職時,除了不要隨意交付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等物品外,也要注意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常理,以免求職不成,反遭犯罪集團利用成為詐欺罪的共犯,導致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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