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 星期五

【涉嫌略誘拘禁十四歲少女 男子遭羈押】

據新聞報導,日前一名男子藉口介紹工作,誘騙高雄一名十四歲少女北上新竹,並將少女拘禁在住家夾層密室數日,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已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男子獲准。男子誘少女離家北上並拘禁少女,可能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之準略誘罪、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之行事責任。

準略誘罪部分,按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所謂「略誘」,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又刑法考量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的年齡尚缺乏健全的意思能力,應予特別保護,故明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也就是說,即使得到未滿十六歲男女的同意,或行為人雖以非強暴、脅迫等不違背其自主意願的方法,引誘未滿十六歲者離家出走,但因被誘人的自主意思能力仍不健全完整,這種情況下,刑法規定以略誘罪的規定處罰行為人。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按刑法第302條之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家長平時應多關心孩子交友及使用手機的情形,亦應盡量減少讓其單獨外出之機會,避免遭遇類似情形,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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