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 星期五

【領亡妻存款辦喪事被兒告 遭判刑貳月】

據新聞報導,有男子於妻子過世後三天,持過世妻子的存摺及印章至郵局提領三十餘萬元辦理喪事,詎料,兒子知道後對父親提告。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未經其餘繼承人之同意,便自行以過世妻子名義製作提款單,至郵局冒領其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有損郵局管理儲戶儲金之正確性,並影響其餘繼承人對於遺產管理之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法院因而認定男子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

男子盜蓋過世妻子的印章製作取款憑條後又加以行使該私文書的行為,按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行使所偽造、變造之私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又依照實務見解,上開犯罪行為其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

綜前所述,於親友過世之際,仍持其存摺及印鑑前往提領郵局帳戶內的存款,屬犯法行為,切莫以身試法,避免觸法最終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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