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7日 星期六

【偽造新臺幣及行使之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導,農曆年節將至,近日彰化傳有不肖人士持偽造的仟元鈔票至夜市消費,藉此找零換取真鈔,導致攤商權益受損。

行為人偽造新臺幣,會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的規定。依照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行為人行使偽造新臺幣,依照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如果攤商收到後才知道是偽鈔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依照刑法第196條第2項的規定,要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收到鈔票,先檢查是否有浮水印、再摸一摸其觸感,文字及面額數字,應可感覺凸起,最後反覆翻轉鈔票,看安全線和左下角面額數字是否隨不同角度反光變換顏色,如民眾對於收到的鈔票有疑義,建議不要使用,可以報警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