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旅遊行程生變,消費者可向旅行社求償

美美和老公參加了國內旅行社辦的歐洲七日遊,誰知第二天便因為旅行社事先聯繫好的車輛故障,導致一行人在旅館大廳空等了六個小時,以致當天接下來的行程通通延誤,旅行社也沒有立即做出補救措施。美美和其他旅客皆深感不滿,想要回國後向旅行社求償。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並不限於旅行社本身的故意或過失,包括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如飯店業者、遊覽車公司、司機、領隊、導遊等,因履行輔助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延誤團體行程,亦屬可歸責旅行社之事由。

所謂按日請求,係以日為計算賠償金額之單位,在國內旅遊延誤行程時數在兩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國外旅遊雖未規定,但實務上大多約定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此外,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除出發後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外,亦包括未能按時出發之空等時間在內。

在本案例中,因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遊覽車司機之過失,導致延誤美美及旅客行程時數達六個小時,美美可向旅行社請求「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費日數」一日之違約金賠償。另依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九第一項的規定,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故在旅途中美美亦可選擇終止契約,並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但應依照該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及償還旅行社墊付之費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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