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首先該旅行社除了依交通部頒「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應記載事項第9項規定,應退還未旅遊地部分的費用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外,旅行社更應賠償阿美等人時間上的損失,此可參照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二、 又倘若阿美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買到瑕疵商品,依民法第514條之11規定:「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阿美即得向旅行社請求協助處理商品瑕疵的退貨或減少價金事宜。假使旅行社置之不理,造成阿美受有損害時,阿美亦可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向旅行社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劉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請問是否能跟您借取這篇文章與解析,做為我們觀光行政法規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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