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現代都會區寸土寸金,家家戶戶無不比鄰而居,生活作息往往不經意就影響到鄰人。國家爲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寧,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住戶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同法第16條第一項也規定:「住戶不得...喧囂…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因此本案中,大雄面對吵鬧的鄰居技安,可以用前述規定作為權利的基礎。
二、若大雄擔心自己勢單力薄,也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請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住戶安寧規約,按規約處理。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負責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依據同法第47條,可對其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如果技安經勸阻無效,管理負責人尚可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三個月內促請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四、另一方面,住戶也可以求助於警察機關。因為噪音管制法第4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經查證屬實者,警察機關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3款規定,以「妨害公眾安寧」為由,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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