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商品禮券過期了,就只能當廢紙嗎?

小芳手邊有某百貨公司之禮券,發行日期為民國93年11月26日,並記載使用期限為兩年,眼看著使用期限已在今年底到期,難道這些禮券只能變成廢紙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所謂的禮券,其實民法的定義為「無記名證券」,此可參照民法第719條:「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而法律上對於無記名證券的「使用期限」,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它的時效,仍應依民法第125條本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為十五年,並依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即便業者限制禮券之使用期限為兩年,此一限制在法律上之效力亦屬無效。也就是說,案例中之小芳不必擔心她的禮券會變成廢紙。

二、 另外,依95年10月1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訂定發布「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所謂「不得記載事項」包括: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六)『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

雖然此命令在96年4月1日時始生效力,但此並不排除民法第147條之適用,亦即在明年4月1日前,業者在禮券上記載限制使用期限者,仍為無效。

3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飯店的住宿券是否可以註明

    使用期限? 如果過期, 是否比照目前禮

    券的作法, 仍是無效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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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你的問題原則上該禮券之記載仍是

    無效。但倘若該禮券係贈品或者折扣價取

    得,則該使用限制原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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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好,那我之前有買一本泡湯券,可是因

    為一下子買太多結果在有效期限內沒有使

    用完畢,打電話給溫泉店家店家回答說就

    不能用了!這樣是否違法了呢?當時她們

    叫我們買的時候我們就有覺得會用不完,

    不過她們說沒關係,現在過期了就很兇的

    跟我們說過期就不能用了!我們跟他說這

    樣要告到消基會去,店家也很態度惡劣的

    說隨妳們就把電話掛到,很氣人,該怎麼

    做呢?她們硬是說禮券沒效用,我們也沒

    辦法到她們那用溫泉券,該怎辦?真的很

    大一本還很多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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