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6日 星期二

藝人吸食大麻案,究竟會惹上多大的麻煩?

【案例】

最近多位藝人,諸如庹宗康、屈中恆及蕭淑慎等人,涉嫌吸食大麻,引起社會關注,而這波大麻話題也同時突顯了民眾對於毒品危害以及相關管制規範欠缺認識。其實,我國法律對於毒品的管制,有許多規定,民眾應多加注意,方不致於觸法。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大麻內含多種毒性,尤其影響知覺中樞,使吸食者產生幻聽幻覺、心跳加劇,十分危險,而且一旦使用後極易成癮,戒毒之路非常艱辛。長期使用者,精神狀態會嚴重減損,甚至有致癌的危險。因此,世界各國大都禁用大麻,只有少數國家開放用於醫療。

二、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係將大麻列於「二級毒品」加以管制,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條第2項亦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6條則對「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當然,不論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毒品者,或是提供、製造或施用毒品「器具」之人,甚至是持有、販賣、運輸、轉讓「大麻種子」等行為,都難逃刑事制裁(參照同法第4條至第18條規定)。

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人,除上述刑責外,尚可能受到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受「強制戒治處分」(第29條),其觀察勒戒程序係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餘更詳細的程序規定,可參照同法第20條以及本法授權訂定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四、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爲顧及其身心健全發展,除明文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外,更積極要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上述行為(參照第26條規定)。且任何人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之情形者,也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主管機關更應立即處理(第34條)。至於孕婦,則不得施用毒品,以免影響胎兒之發育(第31條);媒體在報導或記載此等情事時,也要注意到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第46條)。違反前述規定之人,不只須處以罰鍰(第55條),父母及監護人還可能受到其他必要之處分(第48條)。

五、總而言之,「吸食毒品,害人害己」,民眾切勿隨意嘗試,以免觸法,更別讓毒品影響身心健康,毀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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