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消保法第2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條第一項在重申商品之標示應以商品標示法等規範為基礎,確保商品資訊「真正」公開,使消費者能確實明瞭商品成分及其使用方式等資訊;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則明定進口商品亦須受商品中文標示之規範,以杜爭議。
二、 本例中,業者並沒有依照上述規定於該菁華液之包裝或瓶身上為必要之中文標示及說明,依消保法第10條第2項,業者應立即回收該商品,以免造成消費者使用危險。而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56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如業者逾期不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尚得依消保法60條規定,命該業者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三、 又消保法第2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規定者,也同樣有消保法第56條及第60條之適用。
四、 再對照本案之商品及其包裝,業者顯然有以其華麗的大包裝來混淆消費者對該菁華液之容量及品質產生錯誤認知的嫌疑,亦違反消保法第26條之包裝規範。是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對業者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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