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香是時下當紅偶像周杰倫的忠實歌迷,她計畫在網路上建立了一個部落格,一方面介紹她瘋狂的追星過程,一方面也希望能張貼一些從其他MP3 下載站台所提供的音樂檔案連結路徑,跟版友分享周杰倫的音樂。
但是她不了解其中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擔心觸法的她,趕緊到聯大法律事務所向劉律師請教。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如果我們在個人網站上直接存放未經授權允許公開散布的MP3 音樂檔案供網友下載,是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並沒有任何疑問。但是本案中的小香並沒有直接在自己的網頁空間內放置違法的MP3檔案,只是張貼其他站台所提供的檔案路徑,讓使用者可以透過超連結方式下載檔案,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的確啟人疑竇。
二、 或許讀者會認為:即使該MP3 下載站台所提供的檔案是違法的檔案,但重製的行為是發生在MP3站台經營者和檔案下載者之間,跟張貼連結的人沒有關係。實際上,這個觀念並不正確;換句話說,在自己的部落格裡提供非法網站的連結,仍然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三、 國際上曾發生類似著作權的訟爭案例,法院從「網站經營者應控管自己網站」的角度切入,認為網站經營者有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網站從事非法侵害著作權行為的義務;相反的,如果網站經營者積極的促使他人透過自己的網頁接觸到非法MP3檔案,便屬於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四、 在我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著作權法第87條定有明文。網站經營者利用超連結的方式直接連結違法的MP3 音樂檔案,供使用者直接下載,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陳列的行為。
五、 本案中,如果小香明知該MP3 下載站台所提供的音樂檔案是違法的,卻仍然繼續提供連結路徑供網友連結,便可能觸犯上開法律規定。依據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值得經營個人網站的網友們注意。
※ 律師的小叮嚀:
經營一個專屬的個人站台,與網友共同分享資訊和心得,固然是件好事,但也要多了解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避免誤觸法網。
請問?如果是在部落格裏自唱.模仿.最新
回覆刪除歌曲 ? 有無侵權行為 ?
1. 將既有歌曲透過自唱.模仿.改編等方
回覆刪除式,而形成一新的創作,依其性質可能成
為一具有創作性質之「表演著作」.「衍
生著作」,可以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換言之,您所做自唱.模仿等表演的本
身,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他人不得恣
意侵害之。
2.不過,不論是表演著作,抑或衍生著
作,均不得侵害原來著作所享有著作權之
保障。因此表演者在為自彈自唱.模仿.
改編而引用歌曲的同時,仍須避免逾越著
作權法第44條以下所定「合理使用範
圍」,否則仍有觸犯著作權法之疑慮。
3.綜上,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
害。
至於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
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
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第2項參照)
最後附帶說明,
網友若有其他細節上之問題,歡迎至本所
親恰面詢。
聯大法律事務所
請問
回覆刪除如果是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傳音樂(音樂
為自行購買的CD)供人欣賞,但是他人
並不能下載,這樣會觸法嗎?
又如果將那些檔案放置在自己部落格當
做背景音樂,會觸法嗎?
想請問我買了正版的繪聲繪影軟體
回覆刪除1.製作剪接自己拍的旅遊影片,使用其軟
體中所附的音樂音效和圖片所作成的背景
音樂,若放在部落格上分享,會違反著作
權法中的公播法或公開傳輸灌嗎?
2.又威力導演中免費下載的特效.相片.
音樂素材,也可以製作剪接後,會違反著
作權法的公播法或公開傳輸灌嗎?
3.請告訴我要如何合法的使用,感激不
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