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我國現行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據此,本案例中阿美似乎可依據前開條文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然而本案關鍵在於,阿呆並未有積極欺騙阿美之行為,則阿美究竟有無符合「被詐欺」而結婚?此似乎有討論空間。不過我國法院實務曾經對此類似案例表示過意見,依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他方之義務,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上訴人誤信被上訴人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是以依此判例之意旨,則因為阿呆負有告知阿美其身心健康狀況之義務,即便阿呆雖無積極欺騙阿美之行為,然而仍應該認為阿美係因被詐欺而結婚,故本案依舊有民法第997條規定之適用。
最後,阿美必須注意在發現詐欺情事起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否則一旦逾越此期間,阿美便不得再主張前開民法規定的婚姻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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