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刑法第339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 我國刑法關於詐欺罪之規定,係以行為人行使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為要件;換句話說,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法益,並不包含誠實信用法益。
三. 由上可知,詐欺罪所侵害之標的為財物或是可以用金錢量化者,本則案例中,若該男子只是單純欺騙感情,而無損於他方財產法益者,並不會構成詐欺罪;但如果該男子除欺騙女方感情外,更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利用雙方交往之過程騙取財物或其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仍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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