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時阿嬌更掌握阿俊通姦的具體事證,但念在昔日夫妻情深,她並不想提起通姦告訴,只想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是否可行?
(2) 假設阿嬌還不能確定阿俊是否與人通姦,但她已無法忍受丈夫出軌的身心壓力,試問阿嬌可否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除了會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外,亦構成他方訴請離婚之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參照)。惟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通姦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故若本例阿嬌曾經同意或宥恕阿俊通姦行為,或逾越請求時效者,阿嬌便不得訴請離婚,合先敘明。
二、 但須特別說明的是,所謂「宥恕」,係指原諒對方,此與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提告後又撤回告訴,是屬兩回事。換句話說,夫妻之一方以通姦為理由請求離婚,並不以他方已受通姦告訴或他方已因通姦罪被處刑罰為要件,因此阿嬌不提通姦告訴而僅請求離婚並無不可。
三、 由上可知,通姦當然構成離婚之事由,並無疑義,但如果阿嬌還不能確定阿俊是否與人通姦者,可能無法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起離婚訴訟。惟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例中,倘若阿俊之婚外情造成阿嬌身心重大壓力,而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情況,阿嬌還是可以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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